1 壹、直轄市政府主計處 一、主計處之設立原則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以設立為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原則。 二、主計處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 99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 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政 府員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未來則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 算,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2.為利各直轄市未來統計業務之健全發展,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應 考量其統計職能繁簡因素,如人口數、營利事業家數及工廠家數 等,擬訂合理統計編制員額。 (二)設科配置 業務科以 5科至 7 科為原則,業務繁重、組織龐大,或配合合 併改制需要者,以不超過 8 科為原則。其中統計業務科以不低於 2 個科為原則。 (三)職稱配置: 1.除處長及副處長配合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人 員,應衡酌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 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 職稱。 2.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 10%為原則,除主辦及副主 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寡等因素,配置簡任參 贊人員,協助主辦人員推動業務。 3.因應改制後直轄市統計業務量增加,為利統計業務之順利推動及 長遠發展,且衡酌目前實際運作情形,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宜另 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 1 人,如所置專門委員達 2 人(含)以 上,並至少置統計職系專門委員 1 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4.有關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薦任第 8 至第 9 職等專員或視察、 薦任第 8 職等股長之配置,原則應依所置該等職稱員額,按該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之會計職系、統計職系薦任及委任員額比 率配置。 2 貳、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 一、設置主計單位之原則 (一)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對所屬機關主計單位設置、主計員額及職稱配置 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之推動 。 (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原則均設會計室,並應依各機關統計業務規模 逐步建置統計單位,俾利就近提供機關需用之相關統計,發揮統計 支援決策應用功能。 二、員額配置 (一)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 99 年 5月 2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 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 轄市政府員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如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 配置合理主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 配置,以應主計業務之推動。 (二)如屬新設立之一級機關,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配置合理主 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配置,以應 主計業務之推動。 三、職稱配置 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主計單位 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 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