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9 訂定「直轄市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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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壹、直轄市政府主計處  
               一、主計處之設立原則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以設立為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原則。
               二、主計處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 99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  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政
                       府員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未來則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
                       算,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2.為利各直轄市未來統計業務之健全發展,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應
                       考量其統計職能繁簡因素,如人口數、營利事業家數及工廠家數
                       等,擬訂合理統計編制員額。
               (二)設科配置
                     業務科以 5科至 7  科為原則,業務繁重、組織龐大,或配合合
                     併改制需要者,以不超過 8  科為原則。其中統計業務科以不低於
                     2 個科為原則。
               (三)職稱配置:
                     1.除處長及副處長配合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人
                       員,應衡酌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
                       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
                       職稱。
                     2.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 10%為原則,除主辦及副主
                       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寡等因素,配置簡任參
                       贊人員,協助主辦人員推動業務。
                     3.因應改制後直轄市統計業務量增加,為利統計業務之順利推動及
                       長遠發展,且衡酌目前實際運作情形,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宜另
                       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 1  人,如所置專門委員達 2  人(含)以
                       上,並至少置統計職系專門委員 1  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4.有關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薦任第 8  至第 9  職等專員或視察、
                       薦任第 8  職等股長之配置,原則應依所置該等職稱員額,按該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之會計職系、統計職系薦任及委任員額比
                       率配置。
    
       2       貳、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  
               一、設置主計單位之原則       
               (一)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對所屬機關主計單位設置、主計員額及職稱配置
                     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之推動
                     。
               (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原則均設會計室,並應依各機關統計業務規模
                     逐步建置統計單位,俾利就近提供機關需用之相關統計,發揮統計
                     支援決策應用功能。
               二、員額配置       
               (一)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 99 
                     年 5月 2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  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
                     轄市政府員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如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
                     配置合理主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
                     配置,以應主計業務之推動。
               (二)如屬新設立之一級機關,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配置合理主
                     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配置,以應
                     主計業務之推動。
               三、職稱配置       
                   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主計單位
                   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
                   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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