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選手明 確知悉服補充兵役申請相關作業及準備相關文件,俾利選手後續申請 順遂及生涯規劃而依據《兵役法》第 17 條第 2 項、《國家體育競 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4 條及《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 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國家體育競技代表 隊選手服補充兵役申請作業,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須知。 2 二、申請人之體位,應以役齡男子經徵兵體檢而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 3 三、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詳如附件 1 )2 份【填表範例詳如附件 2】。 (二)戶籍所在地兵役單位出具體位證明正本 1 份。 (三)本會針對申請服補充兵各該賽會公假同意函及其附件名冊影本 1 份。 (四)組訓單位核發之國手當選證書正本 1 份。 (五)參賽證明正本 1 份。 (六)緩徵原因消失證明(畢業證書或休學公函【證明】)正本 1 份。 (七)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證明文件。 4 四、前點申請人應檢附文件而未按填表方式填列者,本會依規定通知申請 人依時限補正。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本會得駁回申請人申 請。 5 五、申請態樣及其審查如下: (一)個人提出申請者。 (二)協會提出申請者。 前項申請及審查流程表,如附件 3。 6 六、申請人隨時得向本會提出申請而無任何期程限制。 7 七、申請方式如下: (一)郵寄送達本會。 (二)直接送達本會。 8 八、本會得於每月中旬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人所送第三點規定相關文 件。 其無案件者,本會得停止召開前項審查會議。 9 九、本會核定生效日期基準認定如下: (一)至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報到者,其核定生效日為每月一日; 其報到期日適逢例假日者,則以各該月份第一週週一為其核定生效 日。 (二)前款以外人員者,則以本會發文當日為核定生效日。 10 十、報到:其經本會核定服補充兵者,由本會以書面通知報到日期及地點 ,申請人應準時到達報到地點,接受列管集訓及比賽。 11 十一、有關參加國內外職業賽事申請人而經本會核定為補充兵選手者,其 報到及列管期程,詳如附件 4。 12 十二、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選手服補充兵役申請人所應依據各種法令﹝含 本辦法等﹞,得至本會網站相關網頁【http://law.sac.gov.tw/ SearchAllResultList.aspx?KeyWord=%e8%a3%9c%e5%85%85%e5%85% b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