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之申請與使用,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2 二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由本院資訊管理處集中管理,以有效運用司法通訊 資源。 3 三 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程序 1 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使用電子郵件信箱者,應填載「司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 點」附件一「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經核可後,交由各機關資 訊室管理記錄。 2 各機關資訊室應將前揭申請表傳真至本院資訊管理處。 3 本院資訊管理處建好帳號後,即以電子郵件回覆原申請機關之資訊 室或回覆於「司法院資訊系統」帳號管理系統中,再由資訊室通知 該申請人員啟用。 4 申請人員接獲啟用通知後,應即更改帳號密碼。 5 申請人員提出申請後逾三日未見回覆者,請以電話向本院資訊管理 處查詢。 4 四 電子郵件信箱使用之限制 1 本服務限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公務上使用。 2 使用本信箱應遵守網際網路一般禮節規範,不得以本院電子郵件對 外發表人身攻擊、匿名攻擊、不負責任等任何有損本院名譽之言論 ,或將業務上之機密以電子郵件寄出,或寄送廣告信件。 3 郵件軟體(如 Outlook, Outlook Express 及 Netscape Mail等 )請勿選取「收取郵件時保留信件於主機中」或「在伺服器保留郵 件備份」,否則到達使用限額時,將無法接收新信,其所造成之任 何損失由使用者自負。 4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者,本院資訊管理處得視情節取消或限制該使用 者之使用權。 5 如有使用過眾,超過本院資訊環境負荷,本院資訊管理處得視公務 需要程度,決定使用之優先權。 6 逾一年未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本院將逕行註銷,不另通知,並開 放後續申請者使用,不予保留。被註銷帳號之使用者,應另行申請 帳號。 7 如有大量轉寄非公務郵件致影響網路頻寬者,本院資訊管理處得以 電子郵件通知該等使用者,促請其改善。 5 五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