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7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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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之申請與使用,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2       二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由本院資訊管理處集中管理,以有效運用司法通訊
                   資源。
    
       3       三  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程序
                   1 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使用電子郵件信箱者,應填載「司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
                     點」附件一「電腦系統使用人申請表」,經核可後,交由各機關資
                     訊室管理記錄。
                   2 各機關資訊室應將前揭申請表傳真至本院資訊管理處。
                   3 本院資訊管理處建好帳號後,即以電子郵件回覆原申請機關之資訊
                     室或回覆於「司法院資訊系統」帳號管理系統中,再由資訊室通知
                     該申請人員啟用。
                   4 申請人員接獲啟用通知後,應即更改帳號密碼。
                   5 申請人員提出申請後逾三日未見回覆者,請以電話向本院資訊管理
                     處查詢。
    
       4       四  電子郵件信箱使用之限制
                   1 本服務限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公務上使用。
                   2 使用本信箱應遵守網際網路一般禮節規範,不得以本院電子郵件對
                     外發表人身攻擊、匿名攻擊、不負責任等任何有損本院名譽之言論
                     ,或將業務上之機密以電子郵件寄出,或寄送廣告信件。
                   3 郵件軟體(如 Outlook, Outlook Express 及 Netscape Mail等
                     )請勿選取「收取郵件時保留信件於主機中」或「在伺服器保留郵
                     件備份」,否則到達使用限額時,將無法接收新信,其所造成之任
                     何損失由使用者自負。
                   4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者,本院資訊管理處得視情節取消或限制該使用
                     者之使用權。
                   5 如有使用過眾,超過本院資訊環境負荷,本院資訊管理處得視公務
                     需要程度,決定使用之優先權。
                   6 逾一年未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本院將逕行註銷,不另通知,並開
                     放後續申請者使用,不予保留。被註銷帳號之使用者,應另行申請
                     帳號。
                   7 如有大量轉寄非公務郵件致影響網路頻寬者,本院資訊管理處得以
                     電子郵件通知該等使用者,促請其改善。
    
       5       五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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