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 ,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