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現成船施行機器特別檢查時之一般規定如下: 一、所有通海之開口連同其閥與旋塞等應作內部檢查,其固定於船殼之部 分亦應檢查。 二、與推進及安全有關之泵及抽排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瀘器等應 予檢查,其他之系統,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亦得予試驗。 三、除推進軸應依推進軸之檢查規定外,其他之軸、推力軸承、主軸承及 中間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 查。但軸承之下半邊在中心線及磨損狀況良好情形下得免於曝露檢查 。 四、操舵機器及其附屬裝置應予檢查並作操作試驗,發現異常,經檢查人 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五、主輔機與軸承基座之鎖緊螺栓與墊應予檢查。 六、空氣容器應作內外部檢查,其裝置、閥與安全設施亦應予檢查。如容 器不可能作內部檢查時,則應作水壓試驗,其試驗之壓力應與新製之 規定相同。其安全閥應予試驗校準。 七、非由船體結構形成之油櫃以及其裝置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 時,得按新油櫃之規定試驗。 八、減速齒輪裝置、齒輪齒、輪幅,軸及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 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九、不包含於鍋爐檢驗之機械及熱交換器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 時,並得打開作更進一步之檢查。 十、錨機應予檢查。 十一、水系統包括閥、旋塞、過瀘器及水排出器,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 ,得予拆解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十二、空氣壓縮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 解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三、淡水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 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四、機艙遙控之快閉閥應予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 十五、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以及鍋鑪水之循環泵應予檢查,發現異常, 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第 45 條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 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 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及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