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財產制簡介。夫妻之一方欠錢,另一方一定不用負清償責任嗎?

 

(一)當然改用: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

(二)宣告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因他方之請,得宣告改用為分別財產制: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三)宣告改用:債權人對於夫妻之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四)契約改用: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所以,原則上,如果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則採「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之管理,使用及處分之權利,並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所以夫妻之一方欠錢,另一方不用負清償責任。不過如前述所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之前提起,所以如果欠錢之一方之債權人倘對債務人之財產已為扣押,但不足受償時,此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欠錢的一方反得向另一方請求現存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再藉由代位請求,以遂行其債權催討之目的。

實例:甲男和乙女結婚,結婚前甲男有A屋,價值500萬元,銀行貸款300萬元。乙結婚時存款200萬元。二人結婚後10年,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此時,甲婚後又買了B屋價值1,000萬元,但抵押貸款400萬元,汽車一部,價值70萬元。婚前買的A屋貸款300萬元則已清償完畢。乙婚後則買了C屋價值500萬元,繼承了父親留下來的一幢D屋價值2,000萬元,結婚前存款的利息有20萬元,離婚前一年曾贈與母親50萬元作為孝養金。試問如何清算夫妻二人之財產,甲乙二人如何主張其權利?

本題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計算。首先須先算出婚後財產中有那些財產須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計算說明如下:

婚前財產皆不列入計算。

婚後財產:

1、甲有B屋1,000萬元,汽車一輛70萬元。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納現存婚後財產計算,所以清償貸款$300萬元應列入現存婚後財產。所以現存婚後財產共計1,000萬+70萬+300萬=2,000萬;剩餘財產=2,000萬元─債務400萬元(A屋貸款)=1,600萬元。

2、乙有C屋500萬元+結婚前存款所生利息20萬元=520萬元。

繼承的D屋和贈與其母50萬元不算入現存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1,600萬元-520萬元=1,080萬元。

1080萬元平均分配→540萬元,所以乙得向甲請求5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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