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 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其 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