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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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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