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總統令修正「專科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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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6 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
               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
               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
               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
               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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