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除因政策需要並經補助機關核准者外,應於計 畫預定執行前一個月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 受補助對象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書(附件一) 。 (二)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計畫書(附件二) 。 (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預算表(附件三) 。 (四)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五)設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補助對象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 七、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於新計畫預定執行一週前 ,向補助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一週前,主動函報補助機關 。 (三)辦理各項活動之宣傳資料、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均應加註補 助機關為指導單位。 (四)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公函(註明存款戶名帳號), 並檢附下列文件: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款之收據(附件四)。 3.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五)。 4.支出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前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如屬全額補助者為正本,部分補助者為影本 ,抬頭應為受補助對象,並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對象內 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為外幣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補助款核銷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核實報銷,其場地屬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 (三)印刷費,核實報銷,發票應記明印製品名及數量,並檢附樣本,不 包括會員名錄。 (四)郵電費,核實報銷。 (五)授課演講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核實報銷(內聘講座:主辦或訓練機 關人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講座:學者專家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並應檢附議程及學員名單)。 受補助對象辦理核銷時,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申請時預估經費,補助 單位得依原補助比例重新核算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