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籍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一。 二、電子檔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二。 三、圖文掃瞄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三。 四、圖檔輸出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四。 五、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五。 六、法院囑託鑑測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六。 七、測繪圖資電信網路閱覽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七。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及附表七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