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 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 冒險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大陸地區電影片者,以電影片發行業 為限,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許 可: 1.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2.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大陸地區電影片之劇情大綱;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投資之前款類別之大陸地區電影片,以我國名義 入圍或獲得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 國奧斯卡影展之競賽單元影片獎項者,或獲得美國紐約影展、美國 日舞影展、加拿大多倫多影展、加拿大蒙特婁影展、荷蘭鹿特丹影 展、德國曼漢姆影展、瑞士盧卡諾影展、英國倫敦影展、法國南特 影展、西班牙聖沙巴士提安影展、日本東京影展、韓國釜山影展、 俄羅斯莫斯科影展之競賽單元影片獎項者,不受每年十部之限制。 申請進口前項電影片者,以電影片發行業為限,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許可: 1.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2.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與他人之協拍、合拍證明文件; 5.以我國名義參加上述影展入圍或獲獎證明;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電影片發行業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大陸地區電影片,每次 以一部為限,該電影片發行業非將許可之電影片在臺灣地區作商業 公開上映後,不得於同一年度或以後年度再次申請。 (四)申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期限,自每年一月 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日止。 (五)本局對於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案,經審查認為無違反本 公告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發給申請者許可。 (六)獲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大陸地區電影片之電影片發行業, 應於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電影法 相關規定,將該大陸地區電影片申請本局檢查,並發給准演執照。 未於前開規定期間內向本局申請電影片檢查者,該許可失其效力, 且該電影片發行業自許可失效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局申請大 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經本局電影片檢查核定應 予禁演者,該許可亦失其效力。 2 二、下列十類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一)科技類 (二)企業管理類 (三)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地理風光類 (五)文化藝術類 (六)體育運動類 (七)語言教學類 (八)醫藥衛生類 (九)綜藝類 (十)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 、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以經本局依前點許可在 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為限。 3 三、下列十類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款前段及同款後段第 1 目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無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廣 播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之自製頻道、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第(十 )款後段第 2 目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 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 自製頻道、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 (一)科技類 (二)企業管理類 (三)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地理風光類 (五)文化藝術類 (六)體育運動類 (七)語言教學類 (八)醫藥衛生類 (九)綜藝類 (十)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 、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經本局依第一點許可在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2.自發行之日起至申請人提出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年度一月一日 止,逾二年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申請人申請前項各款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者,應依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規定向本局 提出申請,並取得本局核發之許可。 申請第一項第(十)款後段第 2 目電影片轉錄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 節目在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營頻道播送者,每年以二十部為限,且 申請人應於申請播送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本局應依受理申 請順序審查、准駁,同一申請人每年以許可五部為限,同一日之申請 數量逾剩餘配額時,由本局抽籤決定申請順序。 前項抽籤方法、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4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播送之時數: (一)透過無線廣播電視頻道播送者: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併入該頻道 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 (二)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送 者: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且其播送時 數不得超過各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可供利用頻道播送節目播送總時數之百分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