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張貼色情或猥褻的照片或圖片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該條文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倘若因一時好奇在網路上張貼色情或猥褻的照片或圖片,如果被告認罪或者情節並非重大,被告非累犯,法院多會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如果認罪,甚至檢察官也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的機會。緩起訴的要件為,被告所犯非重罪(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此外,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可依被告所犯之罪,依情形命被告為一定行為。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罪,向該管檢察罪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本題情形,檢察官可能要求被告支付一定之金額給公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