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譽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電子郵件,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0條的誹謗罪(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有關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至於行為是否有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之危險,必須從社會一般觀念予以判斷,並且必須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以及被害人自身之社會地位為綜合判斷。又如果是以具體事實指摘他人,成立誹謗罪。如果未具體指陳事實,而是隨意謾罵,則成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至於在網路上公布他人之裸照,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有不同見解,不過一般認為拍裸照並不代表人格低劣,所以網路上公布他人之裸照,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名譽受侵害,請求慰撫金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一般為登報道歉)。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和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