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網路詐欺和網路恐嚇亦甚為普遍,詐欺罪和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為何?

 (一)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一般白話說法則為,因為被告使用詐術(傳遞不實訊息),使相對人因該詐術陷於錯誤,基於該錯誤而為財產之處分,因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害。又近年來詐騙集團之犯罪頻傳,詐騙手段屢屢創新,實務上對詐騙之多數犯罪行為,有採集合犯為認定的,也有採一罪一罰的,不過一罪一罰的案例仍占多數。

(二)恐嚇罪:

完整說法應該稱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例如對被害人恐嚇說,不還錢,就斷手斷腳。又因為本罪所保護的是人免於不必要恐懼之自由,所以只要被害人產生了恐懼,也就是侵害了本罪保護之法益。也就是說,只要受恐嚇的人在惡害通知之後,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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