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性侵判刑 修法須輿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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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某國小重大性侵案,胡姓校長包庇狼師,卻無法可罰。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應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卻不通報或虛偽、遲延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上個會期她曾在立院教育委員會就此案質詢教育部長吳清基,當時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聆聽過程中還傷心落淚,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三個月內提出法律修正案,但迄今尚未提出。田秋堇表示,教育部為此確實也費了不少苦心,但修法需要更多社會及輿論的支持。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尉表示,類似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者,的確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若要讓這些失職教育人員即刻離開教育現場,可在《教師法》等法律中增訂解聘規定;他表示,相關問題的行政懲處與刑事責任涉及多項法律的條文修正,教育部會將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意見納入一併討論。

    法務部代表黃冠運表示,依據現行《刑法》的規定,以胡姓校長案件為例,的確不容易達到「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但往後相關案件中,如果有符合湮滅證據罪者,法務部會請檢察官積極查辦;至於若有意修法,法務部也會配合教育部,共同研議修法方向。

    教育部表示,依照《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校長隱匿性侵案情,台中市教育局應至少依職權記校長大過以上的處分,至於隱匿案情校長被記過後,能不能調往他校任職,也屬縣市政府權責,因此台中市政府有權決定要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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