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共識前 不宜貿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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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本報訊】

     依照地方制度法87條,相關法律在修定之前,可以繼續延用,所以公債法修正並沒有急迫性,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宜貿然修正。

     公債法修正案已經通過財委會的初審,原本立院上個會期要在院會三讀,只因為陸生三法,發生朝野爭執,才被延緩。又後來要排入8月的臨時會中審查,因擔心社會有不同聲音,才做罷。

     行政院日前召開的跨部會及學者會議,對於二大題目,學者的意見很紛歧,並沒有共識。

     再者,當天的會議只有二大主題,其他議題並沒有排上,例如,舉債的用途是否應規範,也很重要,也沒有列為議題。

     舉債的用途確實很重要,因為目前有多個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只佔歲出的一半,連人事費都不夠支付,以舉債支付人事薪水、經常門支出,已嚴重違背舉債的學理。

     為了避免不負責任的地方政府債留子孫,公債法修正案,應對舉債的用途設限,從嚴規範,例如,只能做為地方重大經濟建設的財源。

     地方財政的基本病源在於,貧窮農業縣之稅課收入、自有財源長期偏低,致使每年發生收支差短,不得不用舉債因應,。這種荒謬的財政結構,實有必要徹底改善,否則,地方財政問題永遠找不到藥方。

     某財政學者建議,應讓農業縣恢復對田賦、農產品課稅,至於保護農業是產業政策的一環,應由經濟部、農委會對農民補貼,把地方財政問題與保護農民的產業政策切開,才能對症下藥。(王信人)990829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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