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個三代同堂的家庭,阿公是名義上的家長,阿嬤則總理家務,祖傳的中藥舖由獨子阿展經營,診脈抓藥的媳婦阿娟是鎮上唯一合格中醫。龍鳳雙胞胎大頭與小娃由阿公及阿嬤負責保護教養。阿嬤與阿娟常因金錢問題產生摩擦,阿展於是與阿娟依法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對於中藥舖收益的分帳與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也都附帶寫明。今年端午阿公與阿展到大陸旅遊,不幸在返臺之前座車翻覆崖,後經法醫研判二人同時死亡。在臺辦完公公與丈夫喪事後不久,阿娟便宣布要再婚。阿嬤說:「你嫁人我管不著,但是孩子留下,而且你一毛錢也別想帶出我們家」。阿娟回以:「要孫子拿錢來談」。隨即帶著大頭與小娃離開。之後才知道阿展已在律師處存放公證遺囑,表明要給阿嬤600萬元作為養老之用,並以阿娟與人通姦的徵信資料為證,指其喪失為人妻母的資格,且不得繼承。試解析下列問題:阿公名下有祖厝一棟價值1,200萬元。中藥舖在阿展名下,價值1,800萬元。二人的財產各應如何處理?(本題摘自95年律師考題)

 阿公和阿展財產之處理:

(一)阿公部分:

遺產繼承人為阿嬤。阿展和阿公同時死亡,不符合繼承法上「同時存在」原則,故不發生繼承之關係。不過,大頭和小娃可依民法第1140主張代位繼承,共同代位原屬於其父阿展之應繼分。所以,阿公1,200萬元祖厝,由阿嬤、大頭及小娃共同繼承,於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之關係,阿嬤應繼分比例為二分之一,大頭和小娃各為四分之一。

(二)阿展部分:

阿娟→喪失繼承權。因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侮辱,而經繼承人表示其喪失繼承者,繼承人即喪失繼承之權利。所以阿娟喪失繼承權。而且阿娟和阿展約定分別財產制,所以不生夫妻財產之清算分配的問題。

大頭和小娃→依民法第1138條,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阿公和阿嬤→因為僅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所以無法繼承。

所以阿展的1,800萬中藥鋪,由大頭和小娃共同繼承,於遺產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關係,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價值各900萬元)。公證遺囑載明遺贈給阿嬤600萬元,因此遺贈並未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450萬元),所以阿嬤得以受遺贈人的身分向大頭和小娃請求交付600萬元的遺贈,大頭和小娃則可得之遺產價值各為600萬元(指遺產價值,非指可取得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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