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4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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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
                     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
                   查及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
                     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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