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 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 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 學生等。 3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4 四、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九十九年十月一日 )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 限: (一)申請開始日(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 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 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 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5 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 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 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6 六、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7 七、受理申請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8 八、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 處、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網址:http ://www.cla.gov.tw )進入下載,亦可從全民勞教 e 網(網址: 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 )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 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 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會勞工福利處;電 話:○二-八五九○二八○七。 9 九、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 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10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有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之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6.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 保險)加保、退保相關電子資料檔。 3.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身分證資料檔,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獎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11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申請合格者之就學補助款,轉請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 腦媒體轉帳代發直接撥入申請者指定之帳號,轉帳不成功者或無 法轉帳者,委請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支票給付。 (二)造具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之清冊(含 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姓名、銀行代碼、銀行帳號 、金額等項),並經委託金融機構經理、襄理、經辦人三人用印 ,併同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收據之原始憑據辦理核銷。 12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二千五百件以下,抽查百分之十二;二千五百件 以上未逾三千件,抽查百分之十;三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八。 )。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