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4 修正「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停留居留申覆審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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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四、申覆人依本要點提出書面申覆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1.申覆書(中文格式如附件一)。
                     2.切結書(中文格式如附件二)。
                     3.委託書(中文格式如附件三)。
                     4.申覆人護照影本。
                     5.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出國紀錄證明(但尚未出國(境
                       )者,免附)。
                     6.申覆人之第一次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陽性之證明。
               (二)個別文件:
                     1.以受本國籍配偶傳染為理由申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覆人婚前三個月內或婚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陰性之證明
                         。
                    (2)申覆人其本國籍配偶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陽性之證明。
                    (3)申覆人及本國籍配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Genotying
                         )及基因序列分析(Sequencing)等相關文件。
                    (4)婚姻證明相關文件。
                     2.以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為理由申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覆人在我國接受醫療過程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完整病
                         歷影本、當次醫療過程有侵入性醫療或輸血之證明、診斷證明
                         。
                    (2)申覆人在前述醫療過程之當次入國期間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檢驗陰性之證明。
                     3.以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為理由
                       申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覆人最近三個月內向內政主管機關申請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
                    (2)申覆人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親屬(係指血親關係
                         之親屬)的相關證明文件(須經地方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
                         證)。
    
       5       五、申覆人應檢附本署疾病管制局愛滋病抗體正確性測試合格單位出具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證明文件。但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
                   十三日修正發布前,申覆人已入境者,亦得檢附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檢驗陰性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
                     檢驗證明,須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
               (二)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蒙古須為本署認可之外勞
                     國外體檢醫院出具之檢驗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三)除前二款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國籍之申覆人,須檢附公立醫院、財團
                     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檢驗證明,並經駐外
                     館處驗證。
    
       7       七、申覆案件審查程序如下:
               (一)行政審查:依據申覆人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查
                     1.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者,則予以駁回,不得再行申覆。
                     2.如申覆人所提證明文件有欠缺者,本署得函請申覆人(或其委託
                       人)於十五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予以駁回,不得再
                       行申覆。
                     3.以受本國籍配偶傳染為理由申覆者,本署得函請申覆人及其配偶
                       於十五日內至轄區衛生局(所)抽血,並請衛生局將原管(不分
                       裝)血液檢體逕送至本署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台北市昆陽
                       街 161  號)覆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及基因序列分析
                       ),逾期未抽血者,則予以駁回,不得再行申覆。
                     4.以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為理由
                       之申覆案件,本署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行政審查作業予以結案,並
                       書面函復。
               (二)召開本署傳染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入境覆審組)會議
                     1.經行政審查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召開本署
                       傳染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入境覆審組)會議。
                     2.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如衛生局、社會局、警政單位等)就申覆
                       人之家庭、社會及生活狀況等提出綜合評估,並於會議中說明與
                       報告。
               (三)全案經委員會議決議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申覆審定作業,以書面函復
                     審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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