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貸款對象為具有下列條件之個別農民及組成公共設施委員會之農民 :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三)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 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縣(市 )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6 六、本貸款之主辦機關為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 19 十九、耕作土地,如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 局,依規定辦理後,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其屬宜林地者,不得申 請本貸款。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