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謂銀行按其每日存款餘額,依照中央銀行核定之比率,存於中央銀行之存款及本行庫內之現金,但此規定於民國89年已修法刪除。

存款準備金

銀行法第17條(民國八十九年已修法刪除),本法稱存款準備金,謂銀行按其每日存款餘額,依照中央銀行核定之比率,存於中央銀行之存款及本行庫內之現金。
銀行經營主要為存放款業務,就純營利觀點而言,本應以全部存款運用於放款、貼現或投資,但因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存款隨時有被提取可能,尤以活期存款為然。是以,銀行必須經常保有相當的現金準備,以應付存款人的提款需要,以免發生擠兌風潮,造成金融問題,危及全國經濟,故世界各國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均強制規定,銀行應提繳一定比率的存款準備金於其中央銀行及本行庫內,以保障存款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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