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規定在銀行法第14條。

銀行法第14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分期償還放款的種類,參酌銀行法第四十條及七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三種:

一、中長期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放款。

二、中期耐久消費品購置放款:所謂「耐久消費品」,指汽車、機車、鋼琴、音響等。

三、中長期生產設備放款。

銀行於辦理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時,應於放款契約中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借款人應遵守的條件,並將所訂契約交付借款人收執,及說明契約內容,對於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契約規定,不可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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