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授信規定在銀行法第12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授信係傳統銀行業務上的重要資產,如何維護授信品質,減低授信風險,乃成為銀行經營良窳的重要關鍵。銀行法為確實保障銀行債權以減少其授信風險,而有本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