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授信

擔保授信規定在銀行法第12條。

銀行法第12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授信係傳統銀行業務上的重要資產,如何維護授信品質,減低授信風險,乃成為銀行經營良窳的重要關鍵。銀行法為確實保障銀行債權以減少其授信風險,而有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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