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製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事項,指原住民及離島體 育運動人才發掘、培訓及照顧。 前項培育事項範圍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補助。 (二)辦理原住民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 (三)辦理原住民基礎訓練營。 (四)辦理原住民運動相關觀摩或研習會。 (五)辦理各級原住民運動會。 (六)其他辦理與原住民及離島運動人才培育相關之申請案。 前項各款辦理內容,詳如附件一。 3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 4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二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5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有原住民鄉(鎮市區)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離島區域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各級學校。其屬各該直轄市或縣市立學校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統籌辦理申請。 (四)國立學校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者,自行申請。 (五)依法設立之全國性原住民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6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 (二)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三)本會專案申請者,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7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立案之民間體育運動團體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辦理申請,各 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所屬機關、自辦計畫經初審後,報本會核定 。 國立學校或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申請者,逕報本會核定。 全國性體育團體逕向本會申請。 8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總表(附件二)、活動計畫書(附件三及附件四)。 辦理原住民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申請書(附件五)。 9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六。 10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核定金額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 ,得一次全數撥付;其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有特 殊情形者得視實際狀況,撥付比例範圍,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由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具領據(附件七 )及納入預算證明(其以補助方式辦理者)報本會請撥第一期經費 ,執行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二期所需經費。請撥經費時 ,應檢附運動發展基金經費請撥單(附件八)及支出明細表(附件 九)。 (三)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百分之五以上之配合款。但本會專案委託辦理 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經費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 畫項目、執行進度之必要者,應先行報本會同意。 (五)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 例繳回;其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應繳回本會核定補助項目之賸 餘款。 11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 行概況評核表(附件十)報本會備查。 (二)各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相 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 附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十一)、成果報告(附件十二)、運動 發展基金經費支出明細表等資料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且為部分補助者,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 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 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供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其屬接受全額 補助者,原始憑證連同上開表件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 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12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核定計畫確實執 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 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 助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資料及文件等。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會得暫予停 止次一年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就次一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五)申請單位經費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核定款應予繳還,爾後 一年至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13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以納入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經核定 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補助」。 (三)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會得請 求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程序 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含邀請函),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 位。 (七)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而得酌予 調整各項補助額度。 14 十四、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以地方制度法第 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