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0 修正「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徵求青年壯遊點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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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玖、補助標準:
               一、每個青年壯遊點第 1年補助經費 25 萬元,每年於通過評核,視經
                   費預算持續補助,第 2  年 15 萬元,第 3  年起每年 6  萬元。
               (一)補助項目:人事費(包含講師費、工作人員費用等)與業務費(包
                     含人員培訓、差旅費、手冊印製、行政聯繫費、文宣費用、活動交
                     通及餐飲)等相關費用。
               (二)本計畫屬部分補助,各主辦單位自籌款項(含學員收費)需佔總經
                     費 20%  以上。
               二、小太陽溫暖專案,青年壯遊點向本會申請接受或邀請經濟相對弱勢(
                   中低收入戶、育幼院等)在校青年學生參與本活動,每個點每年最多
                   補助活動費用 3  萬元,本會並得視預算情形,訂定年度專案補助額
                   度,相關申請表格另訂。
               三、青年壯遊點遴選成為國際化服務時,得增加補助款以作辦理國際青年
                   導入後之活動研發、相關配套措施,以及辦理活動所衍生成本,補助
                   額度為 5  萬至 15 萬元,相關申請表格另訂。
               四、青年壯遊點自第 3  年起,參與學員超過 100  人(次)且年終考核
                   、學員平均滿意度達 90 分以上之績優青年壯遊點,得依參與學員人
                   數,每增加 100  人(次),增加補助 5  萬元,最高可增加至 15 
                   萬元。
               五、補助款減少標準:
               (一)各青年壯遊點年終考核分數低於 70 分以下者,則不予核撥當年第
                     二期補助款,並需檢據各項費用單據影本,送本會審查。
               (二)自行籌措經費(含學員收費)需佔活動總經費 20%  以上,自籌款
                     未達 20%  以上者,則依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六、各年度實際核定補助款,視當年度立法院通過預算額度等調整。
    
       12      拾貳、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之各年度,補助款分 2  期撥付,請受補助單位開立正式領
                     據及應具文件,於指定時間備函(公文)向本會請撥補助經費。第
                     1 期款於完成審查後撥付補助款;第 2  期於繳交青年壯遊點營運
                     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 6)並經本會審查後撥付餘款。各
                     期撥付補助款額度表:
    
                     ┌───────-----─┬────---──┬─────--─-─┐
                     │    年度      │第 1  期 │第 2  期   │
                     ├────-----────┼────---──┼──────---─┤
                     │第一年 25 萬  │15  萬   │10  萬     │
                     ├─────-----───┼────---──┼─────--─-─┤
                     │第二年 15 萬  │10  萬   │5 萬       │
                     ├─────-----───┼─────---─┼─────---──┤
                     │第三年起 6萬 │3 萬     │3 萬       │
                     └─────-----───┴───---───┴─────---──┘            
    	   二、小太陽溫暖專案:於完成活動後,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申請撥付。
                 三、核定作為國際化服務之青年壯遊點,由各營運單位提出國際化服務
                     之計畫書,經審核後以領據請領補助款,於年度結束前,檢附執行
                     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辦理結案。
                 四、依獎勵措施給予獎金者,應於本會指定時間內備函請領。
                 五、各項支出單據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審慎保存至少 10 年以備查核
                     ,並接受本會派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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