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2 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規定,機關得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辦理業務測驗,業務測驗成績佔 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 大項合計分數佔百分之八十。 3 三、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職務出缺辦理升遷考核時,均須 參加業務測驗。 4 四、職務出缺經奉 所長核准辦理升補時,應敘明該職缺擔任之工作項目 ,由具擬升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於期限內提出業務測驗書面資料,送 人事室辦理升遷作業。 5 五、業務測驗項目佔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其分數比率為: (一)研究員、副研究員部分: 1.提出博士論文者,其博士論文佔總成績百分之五;無博士論文者 ,本項分數不採計。 2.「同職務列等」過去五年內研究成果(研究目錄、內容)佔總成 績百分之十。 3.與擬任職務有關之未來五年工作計畫(包括工作抱負與創新)及 與擬任職務有關之業務報告並接受詢問佔總成績百分之五。 (二)助理研究員部分: 1.提出博士論文者,其博士論文佔總成績百分之五;無博士論文者 ,本項分數不採計。 2.「同職務列等」過去五年內研究成果(工作項目及內容)佔總成 績百分之七.五。 3.與擬任職務有關之未來五年工作計畫(包括工作抱負與創新)及 與擬任職務有關之業務報告並接受詢問佔總成績百分之七.五。 6 六、業務測驗項目由所長聘請所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講評及給分。 7 七、本要點經本所甄審委員會通過,提報 所長核定後據以實施,其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