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裝修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結構用 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以下簡稱集成材)實施型式認 可逐批檢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短邊︰集成材橫斷面之短邊。 (二)長邊︰集成材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則為層積方向 之邊。 (三)大斷面︰短邊在十五公分以上,斷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分以上者。 (四)中斷面︰短邊在七.五公分以上,長邊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小斷面︰短邊未滿七.五公分,或長邊未滿十五公分者。 (六)同型式:指適用之國家標準、膠合劑、製造廠場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 (七)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之大斷面;無大斷面者,為中斷面;無中斷面 者,為小斷面。 (八)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九)相同規格:同型式且短邊及長邊相同者。 (十)特殊規格:屬拱形、圓錐體形、角錐體形或其他形且其橫斷面不等 之特殊訂製集成材商品。 3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式)檢具型式分類表及 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 局)、其所屬轄區分局(臺南及花蓮分局除外)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 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規格一覽表【型號或代碼對照表、商品構造(含構成斷面圖)、組 成材料(含表面加工材料)及膠合劑種類】。 (二)商品四×六吋以上(橫斷面具尺規之成品)彩色照片。 (三)製程概要。 (四)中文標示樣張。 (五)樣品:按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須執行甲 醛釋出量試驗者),每一型式至少各取表面積約四百五十平方公分 (兩橫斷面除外)之試片二片。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 器為大時,應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視各試驗室 設備予以調整),另特殊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得洽經 試驗室研討後,另行辦理。 4 四、型式試驗試驗原則:主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 式就各申請之斷面型式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 5 五、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列之斷面型式較主型式大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辦理 型式試驗,並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 )申請換發證書,並將該斷面型式改列為主型式。 (二)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 位辦理型式試驗,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6 六、取得型式認可之應施檢驗集成材,檢驗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檢驗: (一)報驗義務人報驗時須以同品目、同型式之商品為一批報驗。如含不 同橫斷面尺寸或特殊規格產品時,應檢附分屬歸類之明細表。 (二)特殊規格者,如型式認可證書之主、系列型式可包含該商品最小及 最大斷面,且於取樣後即破壞原有形態無法繼續使用者,報驗義務 人得檢附其訂單或合約等相關文件,向報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採書面 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三)特殊目的製成之大斷面少量產品,且型式認可證書主型式已為大斷 面,其於取樣後會破壞原有形態改變原有使用目的者,報驗義務人 檢附報驗數量、規格、使用目的、用途等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經 標準檢驗局審核認可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四)報驗義務人首次報驗集成材時如非屬前二款之特殊規格品,須取樣 檢驗。合格者,檢驗機關得對後續報驗之集成材每批以二十分之一 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五)集成材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集成材,須經連續五批 三倍量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 施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六)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係按適用之國家標準執行,惟數量不足以 做至少二次試驗之量時,以取達到之足夠數量為原則。報驗產品達 二只貨櫃以上者,至少開驗二櫃且均須平均取樣。 (七)檢驗項目為檢測甲醛釋出量及查核標示。 (八)逐批檢驗檢驗期限為樣品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7 七、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 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甲醛釋出量及查核標示。 8 八、商品經檢驗不合格,其甲醛釋出量判定不符合檢驗標準且其試驗結果 大於三.○毫克/公升者,不得申請複驗;試驗結果大於三.五毫克 /公升者,不得申請重新報驗。申請重新報驗案件須於發給不合格通 知書後三個月內改善完成。 9 九、報驗義務人除應於商品本體標示下列事項外,並應擇定於商品外包裝 或本體上,同時標示檢驗標準(CNS11029 、11030、11031、11032) 規定應標示之全部項目及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標示事項。 (一)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圖式、「T 」字軌及指定 代碼。 (二)甲醛釋出量(F1 或 F2 或 F3)。 (三)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或商標。 (四)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詳列前項商品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 商品以產製或加工時之原始包裝方式,直接運交下游業者於工地使用 或加工,非供市場陳列、販售者,其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申請函,向報 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於商品本體僅標示「製造年月日或批號」,不適用 第一項前段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四款事項之規定。 10 十、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式 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 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