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 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 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 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 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 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