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校本部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原屬學校副教 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三)系主任: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系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系主任或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 (四)科主任: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科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科主任或助理 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五)教師:由校長依據教學實際需要,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並以 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六)秘書:置秘書一人,由原屬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 兼任。 (七)會計主任: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主任兼任。 (八)人事室主任:置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人事室主任兼任。 (九)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 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十)幹事:置專任幹事三人至七人,兼任幹事四人至八人。學生班級數 六十班以上得增置專任幹事一人,每增三十班得視實際需要遞增專 任幹事一人。專任幹事未達預定員額者,每少一人得增置兼任幹事 二人。 本基準實施前校本部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得繼續留 任。 4 四、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並得委 由當地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學校)辦理該區教學有關事宜,其員額編 制如下: (一)主任:置主任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相 當人員兼任。 (二)教師:由主任視教學需要依法遴聘合格人員,送請校本部校長依法 聘任,並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三)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由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四)幹事:學生班級數五班以下置幹事三人;六班至十一班置幹事四人 ;十二班至十九班置幹事六人;二十班以上置幹事八人。幹事以兼 任為原則,由承辦學校之職員兼任。但必要時得置專任幹事,並不 得超過二人。 (五)主計、人事得各置兼任幹事一人,由承辦學校之主計、人事兼任為 原則。 本基準實施前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 ,得繼續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