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0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大學法」

第 25 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
           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
           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
           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
           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第 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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