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9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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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辦理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2       二、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工程,若屬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算方
                   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3       三、本工程之工期核算以日曆天為本工程之總工期。
    
       4       四、廠商訂約時應參照招標文件所附之預定進度表及契約相關規範、施工
                   補充說明書之規定及現場實際之施工動線、施工機具、人力之配置,
                   依工程性質選用 PDM、ADM、CPM  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電腦軟體繪製
                   施工網狀圖及相關之-S-curve- 進度控制曲線,並依照本注意事項附
                   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分別計算不計施工日(如第五點(三)款所
                   定義者),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工計畫
                   核准前管控工期之依據。
    
       5       五、日曆天之含義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計施工日及不計施工日,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曆
                     天數。
               (二)計施工日:指日曆天扣除不計施工日。
               (三)不計施工日:施工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計施工日。
                     1.施工期間受到非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無
                       法施工之日曆天(如附表一)。
                     2.因受氣侯之影響無法施工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計施工日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本注意事項附表三,所列之各水系預估降雨天。
                     5.其他非屬廠商原因致無法施工之日曆天。
    
       6       六、計施工日(採四捨五入方式計列)與日曆天均採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
    
       7       七、凡有附表一所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
                   且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依該表「分析計算原則」申請核算所需
                   展延天數後,辦理工期之展延。
    
       8       八、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提出時程(機)如下:
               (一)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影響工期原因消失後適時或於機關通知期限
                     內提出。
               (二)若進度落後係因非屬廠商因素時,其展延工期之辦理時機及方式說
                     明如下:
                     1.巨額工程以上,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工程;未達巨額且為查
                       核金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工程;未達查核金額
                       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且其影響因素仍未消除時
                       ,應由廠商配合工地工程司預估該因素影響工期理由之消除時機
                       ,據以辦理展延工期;惟若其延誤因素較預估時間提早或延遲消
                       失,則廠商應於延誤因素消除後三天內提出展延工期修正手續;
                       若廠商延誤辦理時機,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展延工期修正手
                       續。
                     2.因非屬廠商因素,影響非主要徑作業時,應由機關通知廠商或由
                       廠商掌握適當時機依該受影響之作業項目之權重辦理展延工期,
                       即以原完工日期,檢討調整施工順序,重新計算預定進度方式辦
                       理。
               (三)若工程於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其延誤
                     工期因素尚未消除應比照前項方式辦理;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
                     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
               (四)若工期處於影響因素未消除,工程遇施工評鑑或施工查核時,得依
                     第二款方式辦理。
               (五)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未依經工地工程司通知限期提出或提
                     出之資料未符規定時,經機關通知文件送達(雙掛號)後一星期內
                     提出申請,若廠商仍未依期限提出符合規定之申請資料時,則由機
                     關依實際情形逕為核定,廠商若有異議,得依契約書及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9       九、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計施工日;即為該影響施工期間之日曆天扣
                     除不計施工日。
               (二)自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所應增加計施工日至所應增加之計施
                     工日期間內之不計施工日之日數,經合計後,作為工程之展延工期
                     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計施工日超過該月份之計
                     施工日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計算,若少於該月份之計施工日時
                     (即該月分之日曆天扣除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其
                     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計施工日與全月之計施工日比例乘以該
                     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降雨
                     天。
               (四)預估降雨天以附表三為依據,各區水資源局則以經工地工程司所認
                     定工地所在地之各水系為依據。
    
       10      十、逾越工期計算方法,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即逾期罰款日數以本核算要
                   點之可工作天計算)。
    
       11      十一、無法施工原因之分析計算原則表(如附表一)
    
       12      十二、依規定及習俗不工作天之休息日統計表(如附表二)。
    
       13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日數統計表(如
                     附表三)
    
       14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四)。
    
       15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網狀圖及桿狀圖(含 S-curve  曲線)填列格式
                     (如附表五、附表六)。
    
       16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 之規格裝訂,大於 A4 之
                     紙張應折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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