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辦理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2 二、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工程,若屬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算方 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3 三、本工程之工期核算以日曆天為本工程之總工期。 4 四、廠商訂約時應參照招標文件所附之預定進度表及契約相關規範、施工 補充說明書之規定及現場實際之施工動線、施工機具、人力之配置, 依工程性質選用 PDM、ADM、CPM 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電腦軟體繪製 施工網狀圖及相關之-S-curve- 進度控制曲線,並依照本注意事項附 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分別計算不計施工日(如第五點(三)款所 定義者),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工計畫 核准前管控工期之依據。 5 五、日曆天之含義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計施工日及不計施工日,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曆 天數。 (二)計施工日:指日曆天扣除不計施工日。 (三)不計施工日:施工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計施工日。 1.施工期間受到非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無 法施工之日曆天(如附表一)。 2.因受氣侯之影響無法施工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計施工日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本注意事項附表三,所列之各水系預估降雨天。 5.其他非屬廠商原因致無法施工之日曆天。 6 六、計施工日(採四捨五入方式計列)與日曆天均採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 7 七、凡有附表一所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 且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依該表「分析計算原則」申請核算所需 展延天數後,辦理工期之展延。 8 八、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提出時程(機)如下: (一)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影響工期原因消失後適時或於機關通知期限 內提出。 (二)若進度落後係因非屬廠商因素時,其展延工期之辦理時機及方式說 明如下: 1.巨額工程以上,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工程;未達巨額且為查 核金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工程;未達查核金額 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且其影響因素仍未消除時 ,應由廠商配合工地工程司預估該因素影響工期理由之消除時機 ,據以辦理展延工期;惟若其延誤因素較預估時間提早或延遲消 失,則廠商應於延誤因素消除後三天內提出展延工期修正手續; 若廠商延誤辦理時機,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展延工期修正手 續。 2.因非屬廠商因素,影響非主要徑作業時,應由機關通知廠商或由 廠商掌握適當時機依該受影響之作業項目之權重辦理展延工期, 即以原完工日期,檢討調整施工順序,重新計算預定進度方式辦 理。 (三)若工程於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其延誤 工期因素尚未消除應比照前項方式辦理;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 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 (四)若工期處於影響因素未消除,工程遇施工評鑑或施工查核時,得依 第二款方式辦理。 (五)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未依經工地工程司通知限期提出或提 出之資料未符規定時,經機關通知文件送達(雙掛號)後一星期內 提出申請,若廠商仍未依期限提出符合規定之申請資料時,則由機 關依實際情形逕為核定,廠商若有異議,得依契約書及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9 九、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計施工日;即為該影響施工期間之日曆天扣 除不計施工日。 (二)自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所應增加計施工日至所應增加之計施 工日期間內之不計施工日之日數,經合計後,作為工程之展延工期 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計施工日超過該月份之計 施工日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計算,若少於該月份之計施工日時 (即該月分之日曆天扣除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其 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計施工日與全月之計施工日比例乘以該 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降雨 天。 (四)預估降雨天以附表三為依據,各區水資源局則以經工地工程司所認 定工地所在地之各水系為依據。 10 十、逾越工期計算方法,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即逾期罰款日數以本核算要 點之可工作天計算)。 11 十一、無法施工原因之分析計算原則表(如附表一) 12 十二、依規定及習俗不工作天之休息日統計表(如附表二)。 13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日數統計表(如 附表三) 14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四)。 15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網狀圖及桿狀圖(含 S-curve 曲線)填列格式 (如附表五、附表六)。 16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 之規格裝訂,大於 A4 之 紙張應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