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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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分地上權,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841條之1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99年新增訂第841條之1對區分地上權之定義為:「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依此定義,「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之差異性,僅在於「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差異,亦即二者同為在他人土地「上下」設定地上權,惟「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及於所有權之全部,而「區分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僅及於所有權之一定空間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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