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輔助人也就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因法律規定或本人之授權,而應承擔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條文所稱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學說稱之為「履行輔助人」。 所謂「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前者之代理權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為維護被代理人之利益,使被代理人能參與交易活動,獲有利益,故被代理人應承擔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後者之代理權係因本人之授權行為而發生,故「意定代理人」與「使用人」之概念類似,均係因債務人之選任而為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