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指無絕對權侵害所生的財產上損害而言,換言之,只要無人身或所有權等「絕對權」受侵害所發生的財產上損害,就可以歸類為「純粹經濟上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過失侵權行為之成立上,須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乃法律明文規定,對於「權利」之概念,通說上參考德國法,有主張須以「絕對權」受侵害為限,亦即須以人身、所有權等絕對性權利受侵害者,方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有過失的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指無絕對權侵害所生的財產上損害而言,換言之,只要無人身或所有權等「絕對權」受侵害所發生的財產上損害,就可以歸類為「純粹經濟上損失」,最常見的情形,為「債權」侵害所生的財產上損害。因「契約關係」所生的債權,多數係為追求經濟上之利益,因他人過失行為致債權無法實現者,當然會發生債權無法實現所致的經濟上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