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584號,顏姓被告打電話給某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江姓負責人,聲稱:「我是在監獄裡面剛放出來的人,需要過路費回台東,我要你資助兩三千元。」江姓負責人信以為真,答應下午付款,當天下午三點半左右,顏姓被告到該公司取款,江姓負責人交付兩千元給他。顏姓被告食髓知味,又去打電話給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林姓負責人,故技重施,林某也答應付款,顏姓被告這回眼見公司人多不敢拿錢而未遂。第一審法院認為事涉恐嚇取財而為有罪宣告,第二審法院認為是詐欺罪,竟對非同一事實的事件,擅自變更檢察官所起訴的法條,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據江某與林女指出是因為顏男自稱為「剛放出來的人」,而「心生畏懼」,並沒有「限於錯誤」的情事。所以為恐嚇取財方為合理,因此檢察官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最高法院將該案發回更審。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