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水土保持局分局為執行機關, 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 8 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水土保持局分局同意輔導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