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8 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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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
               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
                     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
                     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
                     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
                     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
                     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
                     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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