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8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全文

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
           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
           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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