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8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全文
  • 台中地區-4/1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
               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
               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