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 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 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