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

為受監護人生活關係上之所需或利益,置身於法律秩序中之人。(例如:三歲的孩童不具有交易行為能力,原則上無法自行購買生活用品,監護人為其生活。同時,監護人分為兩種,一為親權管理人,一為受監護人事務之管理人;前者乃自然關係下,父母對子女監護之關係;而後者則係為另有其他原因,使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時,由法定方式指定監護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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