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如何進行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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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間接強制包括:
    代履行和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另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其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法定義務,係屬「執行罰」,有別於秩序罰之罰鍰。
    經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方法包括: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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