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7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機關及教師進修研習機構代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專家學者代表。
           (三)學校教師及民間團體代表。
           (四)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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