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7 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波涵蓋區域圖。
           三、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或電視執照影本。
           四、民營電臺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
               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五、民營電臺檢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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