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波涵蓋區域圖。 三、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或電視執照影本。 四、民營電臺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 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五、民營電臺檢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