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塑造臺灣製產品優質形象,推動臺 灣製產品 MIT 共同標章,引導消費者愛用臺灣製產品並協助臺灣製 產品拓展內外銷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以下簡稱驗證制度)由廠 商自願性參加,並由本局委託之第三者專業公正驗證機構(以下簡稱 驗證機構)辦理驗證。 3 三、為推廣驗證制度,本局得委託具行銷推廣專業能力之執行機構,辦理 推廣宣導事宜,並得授權其無償使用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 4 四、本要點所稱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以下簡稱 MIT 微笑標章) ,指經本局依法註冊之 MIT 微笑標章圖樣,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5 五、依本要點取得 MIT 微笑標章使用權者,使用時應依本局註冊之圖樣 ,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 縮小。 6 六、本要點之產品檢驗基準包括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品質檢驗基準及 商品標示檢視。 品質檢驗基準包括安全性與功能性基準,並明訂於第十七點規定之個 別產業驗證制度實施規章中。安全性基準屬必要項目,至少應包含一 項檢驗項目。安全性基準應符合國家或國際相關規範,功能性基準則 視產品特性酌予訂定之。MIT 微笑標章之產品品質檢驗得採認依據國 家標準、我國法規規定基準或其他驗證制度規定基準之檢測結果。 商品標示檢視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但不含成分或材料之檢測。 7 七、本要點所稱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我國 原產地規定。 (二)特殊條件:依個別產業特性,由個別產業之驗證機構彙整該產業意 見,依第十七點規定研訂並逐級報請該產業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 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推動小組及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 制度推動審議會審核後,由本局委託之驗證機構公告。 8 八、本局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 或團體辦理。 9 九、為推動本要點之驗證制度,本局得設「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 質驗證制度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推動審議會),主要任務職掌如 下: (一)統籌協調推動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 (二)審議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策略。 (三)核備個別產業 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實施規章。 (四)審議個別產業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機構。 (五)審議本驗證制度重大異常事件之處理。 (六)審議其他相關事項。 10 十、推動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 任,其他委員包括本局代表一人至二人、標準檢驗局一人、產業界代 表三人至五人、法人代表二人至四人及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11 十一、推動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2 十二、為推動本驗證制度,推動審議會得設秘書處,並得由本局或本局委 託執行單位辦理,其職掌如下: (一)籌劃召開推動審議會。 (二)辦理驗證機構之推薦工作。 (三)辦理個別產業實施規章之書面審查。 (四)辦理驗證機構驗證業務之追蹤管理及相關審查工作。 (五)辦理推動審議會決議事項之追蹤管理工作。 (六)辦理推動審議會交辦之其他事宜。 13 十三、個別產業之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應由推動審 議會所認證之驗證機構統籌推動。推動時應邀集產官學研代表組成 該產業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驗證推動小組),並訂定該產業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品質 驗證制度實施規章(以下簡稱實施規章),再報請推動審議會核備 後實施。 14 十四、MIT 微笑標章驗證機構由推動審議會秘書處遴選推薦,並經推動審 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本局委託驗證機構辦理臺灣製產品 MIT 微 笑標章品質驗證之受理申請、現場評核、品質檢驗、MIT 微笑標章 證書核發及廠商使用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管理等工 作。 15 十五、申請 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之廠商應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 業或公司。申請驗證之廠商可為產品之獨立製造者,聯合製造者, 或為統合製造之品牌行銷商。申請時應向本局委託個別產業之驗證 機構提出。 產品聯合製造者應統一推派代表廠商申請或由統合製造之品牌行銷 商代表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協同製造廠商之基本資料及其委託書。 16 十六、MIT 微笑標章品質驗證程序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核及品質檢驗等 程序,其流程如附件一。 現場評核包含本要點第七點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條件及生產現場 管理評核項目,現場評核表如附件二。 經驗證機構評審通過之廠商及產品,本局得無償授權使用 MIT 微 笑標章。 17 十七、個別產業之實施規章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驗證推動小組之籌組、職掌及運作方式。 (二)第七點個別產業之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特殊條件。 (三)產業 MIT 微笑標章產品之品質檢驗基準及商品標示檢視。 (四)MIT 微笑標章廠商申請、書面審查及標章核發程序。 (五)MIT 微笑標章現場評核作業程序。 (六)MIT 微笑標章使用之追蹤及查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18 十八、MIT 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19 十九、MIT 微笑標章使用權不得轉讓或買賣。 20 二十、廠商僅得將 MIT 微笑標章使用於獲證之產品,不得用於其他未獲 證之產品,亦不得將 MIT 微笑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21 二十一、驗證機構得不定期對獲證產品實施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 理,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22 二十二、本驗證制度推動之營運成本及 MIT 微笑標章之印製使用,原則 採使用者付費精神,惟推動初期,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之 產業,得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 廠商自行印製與申請本局發放吊牌及貼紙時,應符合附件三「臺 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廠商自行印製與申請發放吊牌及貼紙管 理規範」之規定。 23 二十三、本驗證制度獲證產品如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提請 該產業驗證推動小組審議,並終止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廠商申請終止使用。 (二)製造廠商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者。 (四)違反第十九點規定不得轉讓或買賣。 (五)違反第二十點規定用於未獲證之產品或作為他用。 (六)違反第二十一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 不定期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七)經不定期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不符合標章產品驗證基準之產 品。 24 二十四、如發現有未經驗證之產品冒用或盜用 MIT 微笑標章,驗證機構 應掌握資訊,逐級提報驗證推動小組及推動審議會,依本要點及 相關法令處理。 25 二十五、本驗證制度之獲證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產 品製造者負起製造者責任。 26 二十六、廠商對 MIT 微笑標章之使用應符合附件四「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之規定。 本要點規定之追蹤管理事項應依附件五「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 追蹤管理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