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3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借用標準作業程序」

1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借用程
               序,避免影響正常監測作業,發揮監測設施最大效能,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

   2       二、本作業程序規範下列事項:
           (一)參訪測站:參訪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各項監測儀器。
           (二)借用測站電源或採樣監測:借用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房電源,或於
                 站房內、外部空間進行採樣監測。
           (三)申派空氣品質監測車:申請本署空氣品質監測車支援監測任務。

   3       三、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以行政機關、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限。申請者應依本作業程
               序規定,向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以下簡稱監資處)提出。

   4       四、適用範圍
               在不影響空氣品質監測站正常作業下,本署提供下列服務:
           (一)因教學、監測技術交流、或研究需要,參訪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及
                 相關監測設備。
           (二)因研究調查環境空氣品質之需,借用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電源,或
                 使用監測站房內、外部空間進行採樣。
           (三)因空氣品質短期補充調查之需,申請本署調派空氣品質監測車支援
                 。

   5       五、參訪測站
           (一)申請單位須於參訪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站參訪申請表」(
                 附表一),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參訪測站時由本署監資處派員解說,參訪人員不得影響測站所在地
                 機關之日常作息。如有造成本署及測站所在地機關(構)任何設備
                 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本署得立即中止參訪活動。

   6       六、借用測站電源或採樣監測
           (一)申請單位須於借用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站借用電源申請表
                 」(附表二),如受相關計畫委託,請一併檢附委託監測合約書影
                 本,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取得本署同意後,應自行向本署測站所在地機關(構)洽
                 商人員進出事宜,並遵守各機關(構)之規定。借用期間申請單位
                 應自行負責其工作人員及相關設備之安全,如有造成本署及測站所
                 在地機關(構)任何設備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本署得立即中止
                 借用。
           (三)本署測站借電原則,說明如下:
                 1.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達十五安培以上者,不予借電。
                 2.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未達十五安培者,原則上同意借電,惟每日
                   需支付本署測站電費分攤費用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整。
                 3.借電單位於接獲本署同意借電通知三日內,依實際借電日數交付
                   款項,俟本署查收後開立收據。
           (四)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後提送相關監測成果或報告以供本署參考;若有
                 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文中註明出處、資料來源。

   7       七、申派空氣品質監測車
           (一)申請單位須於借用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車使用申請表」(
                 附表三),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並取得
                 相關場地及電力之使用權。
           (二)核可後本署調派空氣品質監測車進行短期補充調查,監測期程以二
                 週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三)完成監測任務後,本署提供申請單位逐時之監測數據。
           (四)本合作互惠原則,本署不收取任何費用,惟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後提
                 送相關監測成果或報告以供本署參考;若有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
                 文中註明出處、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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