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借用程 序,避免影響正常監測作業,發揮監測設施最大效能,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 2 二、本作業程序規範下列事項: (一)參訪測站:參訪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各項監測儀器。 (二)借用測站電源或採樣監測:借用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房電源,或於 站房內、外部空間進行採樣監測。 (三)申派空氣品質監測車:申請本署空氣品質監測車支援監測任務。 3 三、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以行政機關、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限。申請者應依本作業程 序規定,向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以下簡稱監資處)提出。 4 四、適用範圍 在不影響空氣品質監測站正常作業下,本署提供下列服務: (一)因教學、監測技術交流、或研究需要,參訪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及 相關監測設備。 (二)因研究調查環境空氣品質之需,借用本署空氣品質監測站電源,或 使用監測站房內、外部空間進行採樣。 (三)因空氣品質短期補充調查之需,申請本署調派空氣品質監測車支援 。 5 五、參訪測站 (一)申請單位須於參訪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站參訪申請表」( 附表一),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參訪測站時由本署監資處派員解說,參訪人員不得影響測站所在地 機關之日常作息。如有造成本署及測站所在地機關(構)任何設備 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本署得立即中止參訪活動。 6 六、借用測站電源或採樣監測 (一)申請單位須於借用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站借用電源申請表 」(附表二),如受相關計畫委託,請一併檢附委託監測合約書影 本,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取得本署同意後,應自行向本署測站所在地機關(構)洽 商人員進出事宜,並遵守各機關(構)之規定。借用期間申請單位 應自行負責其工作人員及相關設備之安全,如有造成本署及測站所 在地機關(構)任何設備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本署得立即中止 借用。 (三)本署測站借電原則,說明如下: 1.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達十五安培以上者,不予借電。 2.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未達十五安培者,原則上同意借電,惟每日 需支付本署測站電費分攤費用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整。 3.借電單位於接獲本署同意借電通知三日內,依實際借電日數交付 款項,俟本署查收後開立收據。 (四)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後提送相關監測成果或報告以供本署參考;若有 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文中註明出處、資料來源。 7 七、申派空氣品質監測車 (一)申請單位須於借用前十四天填具「空氣品質監測車使用申請表」( 附表三),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並取得 相關場地及電力之使用權。 (二)核可後本署調派空氣品質監測車進行短期補充調查,監測期程以二 週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三)完成監測任務後,本署提供申請單位逐時之監測數據。 (四)本合作互惠原則,本署不收取任何費用,惟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後提 送相關監測成果或報告以供本署參考;若有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 文中註明出處、資料來源。